第一審程序——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強化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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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論】
第一審程序
【知識點】
1.起訴必須符合的法定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管轄范圍。
提起民事訴訟可以提交書面起訴狀,也可以采取口頭形式。但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口頭上訴不行)。
2.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后,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3、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fā)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4.簡易程序
(1)簡易程序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
(2)當事人雙方可以就開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準許。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采用視聽傳輸技術等方式開庭。
(3)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訴訟文書。
(4)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
(5)通過電子方式送達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受送達人提出需要紙質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
(6)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擔任記錄。
(7)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后不得轉為簡易程序審理。
5.下列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2)發(fā)回重審的;
(3)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
(4)適用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
(5)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7)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6.小額訴訟程序
(1)在滿足簡易程序的前提下,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金錢給付民事案件,適用更為簡易的小額訴訟程序。其中,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年度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50%以下的,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標的額超過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年度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50%但在2倍以下的,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
(2)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一次開庭審結并且當庭宣判。
(3)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不得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人身關系、財產確權案件;涉外案件;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案件;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當事人提出反訴的案件;其他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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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025年《經濟法》領學基礎班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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