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的浮動抵押——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強化階段知識點




人的極限是自我設定的牢籠。2025年中級會計師考試備考過程中,別被“我不行”的心理暗示束縛,勇于挑戰(zhàn)難題、突破舒適區(qū),你會發(fā)現,自己遠比想象中更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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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
動產的浮動抵押
【知識點】
(2022年綜合題、2023年綜合題)
1.企業(yè)、個體工商戶、農業(yè)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確定時的動產優(yōu)先受償。
2.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動產浮動抵押無論是否辦理抵押登記,均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4.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fā)生時確定
(1)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未實現;
(2)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
(3)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4)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動產的浮動抵押相關內容。考生們要合理安排時間,充分利用強化提升階段的學習時間,積極備考,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證!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025年《經濟法》領學基礎班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