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考前每日一道主、客觀題: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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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題 | 主觀題 |
【單項選擇題】
2024年9月,劉某為自己20周歲的兒子投保了一份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2025年4月,劉某的兒子因精神失常自殺身亡,劉某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經(jīng)查,劉某的兒子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下列關于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表述中,符合保險法律制度規(guī)定的是( ?。?/p>
A.保險公司應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B.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C.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也不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D.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也不退還保險費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nèi),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知識點】保險合同
【章節(jié)&考情分析】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簡答題】
2022年4月1日,秦某為丈夫王某投保人身保險,并于當日和甲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保險合同約定,如果王某意外身故,甲保險公司將向受益人支付250萬元的保險金。在簽訂保險合同時,秦某提出,受益人指定為“王某的妻子”,當時在場的王某表示同意。
2022年11月11日,秦某和王某因感情不和離婚。不久后,王某另娶蘇某為妻。
2025年6月5日,王某因看國足比賽受到刺激,突發(fā)心梗死亡。事后,秦某向甲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的請求,遭到拒絕。秦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甲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甲保險公司提出如下抗辯理由:
(1)本公司經(jīng)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王某曾于2021年12月做過心臟搭橋手術,但在填寫投保單以及回答保險公司相關詢問時,秦某均未如實告知。因此,本公司有權解除該合同,無須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秦某和王某已經(jīng)離婚,秦某對王某不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因此無效。
(3)即使保險合同有效,因合同記載的受益人為“王某的妻子”,本公司應當向蘇某承擔保險責任。
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nèi)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1)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甲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2)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3)甲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3)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抗辯理由(1)不成立。根據(jù)規(guī)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抗辯理由(2)不成立。根據(jù)規(guī)定,人身保險合同訂立后,因投保人喪失對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當事人主張保險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抗辯理由(3)不成立。根據(jù)規(guī)定,受益人僅約定為身份關系,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的,根據(jù)保險合同成立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系確定受益人。在本題中,投保人秦某與被保險人王某為不同主體,而保險合同成立時秦某為王某的妻子,故受益人為秦某,保險公司應當向秦某承擔保險責任。
【知識點】保險合同的條款
【章節(jié)&考情分析】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習題內(nèi)容出自東奧教研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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