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考前每日一道主、客觀題: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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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題 | 主觀題 |
【多項選擇題】
根據(jù)《仲裁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申請執(zhí)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申請撤銷,人民法院應當首先裁定( ?。?。
A.終結執(zhí)行仲裁裁決
B.撤銷仲裁裁決
C.中止執(zhí)行仲裁裁決
D.繼續(xù)執(zhí)行仲裁裁決
【正確答案】C
【知識點】仲裁效力
【章節(jié)&考情分析】第一章 總論
【簡答題】
2020年7月,趙某、錢某、孫某、李某四人擬設立松柏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松柏公司”)。公司章程記載,四名股東分別認繳出資是40萬元、30萬元、25萬元和5萬元,公司股東會會議按照股東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7月5日,因孫某組織能力強,由孫某召集和主持首次股東會會議。
2023年7月,松柏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決議公司不設董事會,由趙某擔任董事;公司不設監(jiān)事會,由李某擔任監(jiān)事。根據(jù)公司章程規(guī)定,趙某任命錢某擔任經理,孫某擔任財務負責人。
2024年3月,因公司出現(xiàn)重大虧損,李某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董事趙某認為李某持股比例未達到10%,無權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故予以拒絕。
2024年5月,在松柏公司年度股東會會議上,李某認為四位股東的出資均未實繳,使公司資金周轉困難,故提議修改公司章程,提高股東實繳出資比例,錢某和孫某表示同意,趙某表示反對。
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2020年7月5日,松柏公司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孫某召集和主持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2)2024年3月,李某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3)2024年5月,松柏公司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是否通過?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不符合規(guī)定。根據(jù)規(guī)定,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2)符合規(guī)定。根據(jù)規(guī)定,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監(jiān)事會,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本題中,由于松柏公司未設立監(jiān)事會,不論其持股比例是多少,李某均有權以監(jiān)事身份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3)不能通過。根據(jù)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應當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本題中,李某、錢某和孫某所持表決權為(5+25+30)÷(40+30+25+5)=60%,未達到2/3,股東會不能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
【知識點】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習題內容出自東奧教研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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