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的股權投資是否一定采用權益法核算?—2024年中級會計實務【疑難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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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難問題】
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的股權投資是否一定采用權益法核算?
【解答】
風險投資機構、共同基金以及類似主體持有的、在初始確認時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guī)定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無論以上主體是否對這部分投資具有重大影響,都應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guī)定進行確認和計量。投資方對聯營企業(yè)的權益性投資,其中一部分通過風險投資機構、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連險基金在內的類似主體間接持有的,無論以上主體是否對這部分投資具有重大影響,投資方都可以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有關規(guī)定,對間接持有的該部分投資選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并對其余部分采用權益法核算。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內容出自東奧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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