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設立及效力_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一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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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項選擇題】
甲向乙借款10萬元,甲的朋友丙以其價值15萬元的轎車提供擔保,乙與丙簽訂了抵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登記。后丙向丁借款8萬元,以該車設定質押。丙與丁簽訂了質押合同,并于次日向丁交付了轎車。因甲和丙均未清償各自到期債務,遂發(fā)生糾紛。下列有關本案擔保物權設立及效力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A.丁優(yōu)先于乙就轎車變價款受償
B.乙和丁應當就轎車變價款按照債權比例受償
C.丁的質權自丙向其交付轎車時設立
D.丁的質權自質押合同簽訂時設立
【正確答案】A,C
【答案解析】(1)選項AB: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財產所得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2)選項CD:動產質押的,質權自交付質物時設立。
【相關知識點】
1、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下列順序清償:
(1)實現(xiàn)抵押權的費用;
(2)主債權的利息;
(3)主債權。
2、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guī)定清償:
(1)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2)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3、抵押權順位的變更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xié)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shù)額等內容。但是,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4、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yōu)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練習題內容出自東奧教研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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