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計量
1.適用稅率的確定
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時,應采用轉回期間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基礎計算確定。
比如按稅法規(guī)定,從2008年1月1日起,所得稅稅率由原來的33%改為25%。
則計算2007年的應交所得稅,用33%的稅率;
但2007年底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時,用25%的稅率。
因為2007年底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只能在2008年及以后期間轉回。
無論相關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期間如何,遞延所得稅資產均不予折現(xiàn)。
2.遞延所得稅資產賬面價值的復核
資產負債表日,企業(yè)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
、偃绻磥砥陂g很可能無法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應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
、谶f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以后,繼后期間根據(jù)新的環(huán)境和情況判斷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利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使得遞延所得稅資產包含的經(jīng)濟利益能夠實現(xiàn)的,應相應恢復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
適用稅率變化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影響
企業(yè)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發(fā)生變化的,企業(yè)應對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按照新稅率進行重新計量。
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金額代表的是有關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或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于未來期間轉回時,導致企業(yè)應交所得稅金額的減少或增加的情況。適用稅率變動的情況下,應對原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的金額進行調整,反映稅率變化帶來的影響。
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的,因稅率變化產生的相關調整金額應計入所有者權益;
其他情況下,因稅率變化產生的調整金額應確認為所得稅費用(或收益)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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