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消費稅法律制度(66)
距離初級會計考試僅剩下不足70天時間,在這非常關鍵的備考階段,東奧小編為廣大考生朋友們匯總了初級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基礎》消費稅法律制度章節(jié)的知識點講解,希望能為大家的復習帶來幫助。
消費稅法律制度
消費稅應納稅額計算——組成計稅價格計算(★)
(一)自產(chǎn)自用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納稅人自產(chǎn)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xù)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按照納稅人生產(chǎn)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平均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1.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征的,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應納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比例稅率
【案例】某化妝品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自產(chǎn)的高檔化妝品移送生產(chǎn)普通護膚品,并于當月全部銷售,取得不含增值稅銷售價款100000元。已知,該化妝品廠沒有同類高檔化妝品的銷售價格,該批高檔化妝品的成本為60000元,成本利潤率為5%,消費稅稅率為15%:
(1)銷售普通護膚品的增值稅銷項稅額﹦100000×17%﹦17000(元);
(2)由于普通護膚品不屬于應稅消費品,高檔化妝品才是應稅消費品,該化妝品廠應于“移送環(huán)節(jié)”繳納高檔化妝品的消費稅,應納消費稅=60000×(1+5%)÷(1-15%)×15%=11117.65(元)。
2.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自產(chǎn)自用數(shù)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應納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比例稅率+自產(chǎn)自用數(shù)量×消費稅定額稅率
【案例1】某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10噸自產(chǎn)白酒饋贈客戶,已知該批白酒的成本為10萬元,成本利潤率為10%,該企業(yè)沒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該批白酒適用的消費稅稅率為20%加0.5元/500克。根據(jù)規(guī)定,將自產(chǎn)應稅消費品用于饋贈的,視同銷售:
(1)組成計稅價格=[100000×(1+10%)+10×2000×0.5]÷(1-20%)=150000(元);
(2)應納消費稅=150000×20%+2000×0.5×10=40000(元);
(3)增值稅銷項稅額﹦150000×17%﹦25500(元)。
【提示】實行從量定額計稅的,不涉及銷售價格,不存在用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消費稅的問題。
【案例2】某啤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3月份將試制的2噸新口味啤酒用于職工福利,已知該酒廠沒有同類啤酒的銷售價格,該啤酒成本4000元/噸,成本利潤率5%,每噸消費稅稅額250元。根據(jù)規(guī)定,將自產(chǎn)的貨物用于職工福利的,應當視同銷售:
(1)啤酒屬于從量定額征收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其消費稅的計算與價格無直接關系,應按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shù)量征稅,應納消費稅﹦250×2﹦500(元);
(2)由于沒有同類應稅消費品的價格,應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繳納增值稅,增值稅銷項稅額﹦[2×4000×(1+5%)+500]×17%﹦15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