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一》基礎考點:消費稅的計稅依據
2017年稅務師考試近在眼前,再多一點努力,就會離成攻更近一步,東奧小編為您整理《稅法一》基礎考點:消費稅的計稅依據,幫助大家查缺補漏。
【內容導航】
(一)銷售數量的確定
(二)銷售額的確定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三章19講
【知識點】消費稅的計稅依據
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從量定額,或者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稅(以下簡稱復合計稅)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計稅依據包括銷售額和銷售數量。
實行從價定率計征辦法的計稅依據——銷售額;
實行從量定額計征辦法的計稅依據——銷售數量;
實行復合計稅計征辦法的計稅依據——銷售數量和銷售額。
(一)銷售數量的確定
銷售數量具體為:
1.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4.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二)銷售額的確定
1.應稅銷售行為
納稅人的銷售行為分為銷售和視同銷售兩類。
【辨析】增值稅與消費稅視同銷售的差異
2.銷售額的確定
(1)銷售額的基本內容
銷售額是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消費稅但不包括增值稅。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存在不包括的項目。
?、偻瑫r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fā)票開具給購買方的;納稅人將該項發(fā)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白酒生產企業(yè)向商業(yè)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是隨著應稅白酒的銷售而向購貨方收取的,屬于應稅白酒銷售價款的組成部分,因此,不論企業(yè)采取何種方式以何種名義收取價款,均應并入白酒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人民幣計算銷售額。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以及價外費用)÷(1+增值稅的稅率或征收率)
(2)包裝物的計稅問題
包裝物處理方式及計稅規(guī)則思路見下圖:
計稅方式 | 包裝物狀態(tài) |
直接并入銷售額計稅 | ①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 ②包裝物的租金 ③對酒類(除啤酒、黃酒)產品生產企業(yè)銷售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 |
逾期并入銷售額計稅 | 對收取押金(酒類產品以外)的包裝物,未到期押金不計稅。但對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和已收取12個月以上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
【歸納】包裝物押金的處理
包裝物 | 計稅規(guī)定 | |
酒以外的應稅消費品 | 收取押金不納增消兩稅 沒收押金換算計增消兩稅 | |
酒 | 啤酒、黃酒 | 收取押金不納增消兩稅 沒收押金換算計增一稅 |
啤酒黃酒以外的酒 | 收取押金納增消兩稅 沒收押金不重復計增消兩稅 |
【例題·多選題】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收取的下列款項,應計入消費稅計稅依據的有( )。(2012年)
A.集資款
B.增值稅銷項稅額
C.未逾期的啤酒包裝物押金
D.白酒品牌使用費
E.裝卸費
【答案】ADE
最困難的時候就是距離成功不遠了,堅持就是勝利,更多知識點在2017稅務師《稅法一》考點匯總,各位考生加油。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