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稅法一》每日一練:包裝物押金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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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項選擇題】
某果木酒生產(chǎn)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7年3月銷售果木酒取得的收入為140.4萬元(含稅),當月發(fā)出貨物時收取包裝物押金4.68萬元,定期2個月收回,另外當月沒收逾期未退的包裝物押金為2.34萬元。該企業(yè)本月應確認的銷項稅額為( )萬元。
A.20.4
B.20.74
C.21.08
D.20.80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
除黃酒、啤酒包裝物押金在逾期未歸還時計入銷售額計征增值稅外,其他酒類產(chǎn)品的包裝物押金應在收取時并入銷售額計征增值稅。該企業(yè)本月銷項稅額=(140.4+4.68)÷(1+17%)×17%=21.0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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