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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國內信用證
【知識點相關內容】
2016年《經濟法基礎》相關考點通:結算方式
國內信用證,是指開證銀行依照申請人(購貨方)的申請向受益人(銷貨方)開出一定金額、并在一定期限內憑信用證規(guī)定的單據支付款項的書面承諾。
1、只適用于國內企業(yè)之間商品交易產生的貨款結算。
2、只能用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
3、我國信用證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不可轉讓,是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
4、開證行在決定受理該項業(yè)務時,應向申請人收取不低于開證金額20%的保證金。并可根據申請人資信情況要求其提供抵押、質押或由其他金融機構出具保函。
5、信用證有效期為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的最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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