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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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荼蘼”】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報名時間是11月1日,預習備考也已經(jīng)開始,請再預習備考的同時關注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報名時間及報名入口匯總,為更好的幫助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考生預習備考,請備考的考生先進行預習要點的預習,本篇為2016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預習要點:勞動合同訂立的主體。
2016年《經(jīng)濟法基礎》預習要點:勞動合同訂立的主體
【預習要點】
主體資格:
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資格要求:
1.勞動者需年滿16周歲(只有文藝、體育、特種工藝單位錄用人員可以例外),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用人單位有用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2)未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主體義務:
1.用人單位的義務和責任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chǎn)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2)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3)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處罰。
(4)用人單位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者的義務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相關章節(jié)預習點】
第二章 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 | |
第一節(jié)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 |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
|
勞動合同的訂立 | |
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 |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 |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 |
集體合同與勞務派遣 | |
勞動爭議的解決 | |
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 |
【預習要點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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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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