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票據權利期限
精選回答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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