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規(guī)則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1)不真正利他合同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提示:
合同的效力并未拓展到第三人(基于合同的相對性承擔違約責任)。
(2)真正利他合同
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2022DQ2)
提示:
合同的效力拓展到非合同當事人的第三人。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3.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合同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2023BQ2)
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擔保權利亦一同轉讓,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024年調整)。(2023BQ3)
解釋:
下列民事主體,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規(guī)定的對履行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2024年新增,按司法解釋整理)
(1)保證人或者提供物的擔保的第三人;
(2)擔保財產的受讓人、用益物權人、合法占有人;
(3)擔保財產上的后順位擔保權人;
(4)對債務人的財產享有合法權益且該權益將因財產被強制執(zhí)行而喪失的第三人;
(5)債務人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
(6)債務人為自然人的,其近親屬;
(7)其他對履行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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