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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老師
2024-03-15 14:09:39 2213人瀏覽
企業(yè)所得稅中,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yè)商品,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增值稅中,買一贈一,贈送的商品要視同銷售,按贈送商品的市場價計算繳納增值稅。
【舉例】甲企業(yè)進行促銷,買一件2000元(不含增值稅,下同)的西裝,贈送一條價值400元的領帶。西裝和領帶的成本分別是1200元和200元。
①在增值稅上:分別繳納稅款,西裝增值稅=2000×13%=260(元),領帶增值稅=400×13%=52(元)。
②企業(yè)所得稅上: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將2000元的銷售收入按照西裝和領帶的公允價值分攤。
即:西裝分攤=2000÷(2000+400)×2000=1666.67(元)
領帶分攤=400÷(2000+400)×2000=333.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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