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正確答案:A,D
答案分析:(1)選項B:乙尚有部分出資未繳付,不屬于除名情形中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情形;(2)選項C:丙個人喪失償債能力,導致丙當然退伙。(3)選項AD:屬于除名中執(zhí)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的情形。

單老師
2025-06-28 22:15:05 218人瀏覽
強制退伙(合伙人不得不走) | 當然退伙 (客觀障礙) | “死” | (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非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 |
“失” | (3)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伙協(xié)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4)合伙人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 ||
“能力” | (5)普通合伙人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6)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yè)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yè);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當然退伙 | ||
除名 (主觀過錯) |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yè)造成損失 (3)執(zhí)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發(fā)生合伙協(xié)議約定的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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