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2.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
(1)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shù)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
(3)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應當在調解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
3.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再次提出申請的;
(2)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3)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后又提出申請的。
上述第(1)項、第(2)項規(guī)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但因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而再審作出的判決、裁定除外。

蔡老師
2022-08-27 14:23:26 783人瀏覽
對一審判決不服, 上訴,此時一審判決還沒有生效,進入到二審。我國是兩審終審制,二審為最終判決;如果對已生效判決(在沒有上訴的情況下,可能一審判決、可能是二審)不服,才能提起再審,再審又叫做審判監(jiān)督程序, 指的是對已生效判決不服。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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