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1.代持股協(xié)議效力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fā)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2.投資權益的歸屬(歸屬于實際出資人)
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fā)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隱名股東顯名化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21修訂,2018A簡Q2,2020C單選題)
【提示1】應到基數制,數人頭。
【提示2】此處并非其他股東“過半數(>1/2)”同意。
【提示3】目的是為了保護有限公司“人合性”。

劉老師
2022-03-28 11:33:58 1347人瀏覽
半數以上包含半數,過半數不包含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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