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適用情形 |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 |
登記效力 | 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包括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等物權,或者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居住權、地役權、抵押權等物權)的,不發(fā)生物權效力 |
失效情形 | (1)債權消滅,包括預告登記的買賣不動產物權的協議被認定無效、被撤銷,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放棄債權等 (2)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90日內未申請登記 |

AI智能答疑老師
2025-05-06 11:44:18 317人瀏覽
您提到的這種情況確實容易讓人產生困惑。預告登記的核心作用是限制物權變動,而非否定合同效力。舉個例子:假設您買了房并做了預告登記,之后房主又把房子賣給第三人。此時雖然房主與第三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本身是有效的(只要符合合同成立要件),但由于存在預告登記,房主無法為第三人辦理過戶登記,第三人實際上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這就體現了“債權合同有效”與“物權變動受阻”的區(qū)別——合同效力看的是簽約行為是否合法,而物權變動則取決于登記狀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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