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股權激勵的條件_2025年高級會計實務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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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第九章:金融工具會計
【知識點】實施股權激勵的條件
1.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后最近36個月內出現(xiàn)過未按法律法規(guī)、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5)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應當設立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使權益的條件。 獲授權益條件:擬分次授出權益的,應當就每次激勵對象獲授權益分別設立條件 行使權益條件:分期行權的,應當就每次激勵對象行使權益分別設立條件 3.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上市公司應當設立績效考核指標作為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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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高級會計師考試知識點內容來自東奧老師24年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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