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它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付款請求權又稱第一次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對票據主債務人(如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發(fā)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請求其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追索權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請求權沒有或者無法實現(xiàn)的情況下,對票據的其他付款義務人(如匯票、支票的發(fā)票人,匯票、本票的保證人,票據的背書人等)行使請求償還票款的權利。
1.掛失止付
(1)只有確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喪失時才可進行掛失止付,具體包括:已承兌的商業(yè)匯票、支票、填明“現(xiàn)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填明“現(xiàn)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四種。
(2)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采取的必經措施,而只是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最終要通過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訴訟來補救票據權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立即暫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前,已經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擔責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2.公示催告
票據喪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則權利失效,而由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票據無效的制度或程序。
3.普通訴訟
普通訴訟是指以失票人為原告,以“承兌人或者出票人”為被告,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其向失票人付款。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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