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雙方均不支付補價的土地置換中的土地增值稅如何處理?
【解答】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guī)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诖艘(guī)定,在土地置換中,如果換出土地是國有土地,并且國有土地使用權發(fā)生了轉讓,是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屬于土地增值稅應稅行為,應該征收土地增值稅,如果國有土地使用權沒有發(fā)生轉讓,根據(jù)《關于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轉讓土地有關稅收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645號)的規(guī)定,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該土地的權利,且有合同等證據(jù)表明其實質轉讓、抵押或置換了土地并取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對方當事人應當依照稅法規(guī)定繳納營業(yè)稅、土地增值稅和契稅等相關稅收。則需要繳納增值稅?傊p方均不支付補價的土地置換的行為,無論是否辦理土地使用證的變更手續(xù),都應該繳納土地增值稅處理。
責任編輯:lipe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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