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和兼營的區(qū)別
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在判斷依據(jù)、稅收處理上存在顯著區(qū)別:
判斷依據(jù):
混合銷售:僅有一項銷售行為且該項行為必須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提供的服務與貨物之間存在直接從屬關系。
稅收處理:
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兼營: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兼營行為:存在著不同類別的經(jīng)營項目,但不是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發(fā)生;不同經(jīng)營項目之間是互相獨立的。
需要注意的是,混合銷售在法規(guī)上給出了特殊規(guī)定,即銷售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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