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的加計抵減政策發(fā)生變化,是否需要重新提交聲明?
今年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兩項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分別適用10%和15%的稅率。二者的適用主體有所重疊,但又不完全相同。在會計實務中,原先已提交過聲明,現(xiàn)在又符合15%加計抵減政策條件的,還需要重新提交聲明嗎?下面就隨小編來看看吧!
答:需要重新提交聲明。
生活性服務業(y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解讀(貨物和勞務稅司):“為便于納稅人操作,我局制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增值稅發(fā)票管理等有關(guān)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以下稱33號公告)明確:符合87號公告規(guī)定的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由于10%加計抵減政策和15%加計抵減政策的適用主體不完全相同,因此,已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如果符合15%加計抵減政策條件的,需要在首次適用政策時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不能沿用原《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p>
綜上所述,納稅人符合15%加計抵減政策條件的,需要再次提交聲明,不能繼續(xù)沿用10%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本文來源:浙江省稅務局,由東奧會計在線整理發(fā)布,轉(zhuǎn)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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