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向哪里的稅務機關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申報?
根據《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7號)第十八條規(guī)定,在匯算清繳期內納稅人自行辦理或者委托受托人辦理的,向納稅人任職受雇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有兩處及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可自主選擇向其中一處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由單位代為辦理匯算清繳的,向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其主要收入來源地、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主要收入來源地,是指納稅年度向納稅人累計發(fā)放勞務報酬、稿酬及特許權使用費金額最大的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部門為尚未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人確定其主管稅務機關。
除特殊規(guī)定外,納稅人一個納稅年度的匯算清繳主管稅務機關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政策來源于: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點擊查看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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