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選】《稅法一》之增值稅視同銷售的理解
【東奧小編】各位備考的學員,在學習的過程中,無論是做題還是看教材,都會遇到一些不理解和弄不懂的地方,這是大家可以通過東奧的答疑版塊向東奧的老師們請教。同時,也可以在東奧論壇進行交流討論。
答疑精選內容:《稅法一》之增值稅視同銷售的理解
【學員提問】
請問老師,關于增值稅,用自產(chǎn)貨物抵償債務和用自產(chǎn)貨物交換生產(chǎn)材料,這2中行為是否屬于增值稅的是同銷售!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這兩種行為“不是視同銷售”,而是“本身就是銷售行為”。
自產(chǎn)貨物抵償債務分解為把自產(chǎn)貨物賣了,然后取得的收入償還債務;
自產(chǎn)貨物交換生產(chǎn)材料分解為把自產(chǎn)貨物賣了,然后取得的收入購買生產(chǎn)材料。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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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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