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縣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_2020年《稅法一》基礎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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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二章-增值稅
【知識點】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
(一)適用范圍
1.適用于: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其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
2.不適用于:其他個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
【提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即老項目,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3.預繳及申報納稅地點
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差額預繳),
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預繳稅款
納稅人 | 計稅方法 | 跨縣(市、區(qū))建筑 服務發(fā)生地預繳 | 機構所在申報 |
一般 納稅人 |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 增值稅=全部含稅銷售額÷(1+9%)×9%-當期進項稅-預繳稅款 |
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 增值稅=(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已繳納稅款 | |
小規(guī)模納稅人 | 簡易計稅方法 |
【提示】差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xù)扣除。
(三)扣除憑證
1.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yè)營業(yè)稅發(fā)票,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2.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fā)生地所在縣(市、區(qū))、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fā)票。
3.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憑證。
(四)其他規(guī)定
1.小規(guī)模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可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fā)票。
2.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
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3.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上述規(guī)定應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征管法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總結】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
計稅方法 | 預繳(建筑服務發(fā)生地) | 申報(機構所在地) | ||
全額/差額 | 預征率 | 全額/差額 | 稅率/征收率 | |
一般計稅方法 | 差額 | 2% | 全額 | 9% |
簡易計稅方法 | 3% | 差額 | 3% | |
【提示】預繳增值稅時用稅率9%或征收率3%換算為不含稅金額 |
【注意】①跨縣(市區(qū))才需預繳;
②其他個人建筑服務不適用。
既然選擇了遠方,便只顧風雨兼程。希望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都能夠順利通過稅務師考試!大家要加油哦!
(注:以上內容選自小燕老師《稅法一》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