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的征稅規(guī)定_2025年稅法一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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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銷售的征稅規(guī)定(掌握)
(一)視同銷售貨物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代銷中的委托方。
2.銷售代銷貨物——代銷中的受托方。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到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對內(nèi)使用)
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6.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對外使用)
7.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對外使用)
8.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對外使用)
(二)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雙公例外”原則)
(1)上述視同銷售情形不含其他個人無償提供的服務。
(2)納稅人出租不動產(chǎn),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于視同銷售服務。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雙公例外”原則)
所屬章節(jié):第二章 增值稅
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彭婷老師2025年《稅法一》輕一·基礎細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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