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_2025年稅法一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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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掌握)
1. 運往境外修理、加工后復運進境,暫時進境貨物
具體情況 | 計稅價格的確定 |
運往境外修理的機械器具、運輸工具或其他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規(guī)定期限內復運進境 | 以境外修理費、料件費為基礎確定計稅價格(注意:不含運保費) |
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規(guī)定期限內復運進境 | 以境外加工費、料件費以及復運進境的運輸及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確定計稅價格 |
暫時進境貨物 | (1)應當繳納稅款的,按一般進口貨物計稅價格確定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計稅價格 (2)經海關批準留購的暫時進境貨物,以海關確定的留購價格作為計稅價格 |
2. 租賃方式進口貨物
具體情況 | 計稅價格的確定 |
租金方式支付 | 海關確定的租金,利息應當予以計入 |
留購的租賃貨物 | 海關確定的留購價格 |
納稅人申請 一次性繳納稅款 | 可以選擇申請按照前述“一般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第(四)項相關內容確定計稅價格,或者按照海關確定的租金總額作為計稅價格 |
3.予以補稅的減免稅貨物
(1)減免稅貨物因轉讓、提前解除監(jiān)管以及減免稅申請人發(fā)生主體變更、依法終止情形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補征稅款的,補稅的計稅價格以貨物原進口時的計稅價格為基礎,按照減免稅貨物已進口時間與監(jiān)管年限的比例進行折舊,其計算公式如下:
補稅的計稅價格=減免稅貨物原進口時的計稅價格×[1-減免稅貨物已進口時間÷(監(jiān)管年限×12)]
上述計算公式中,減免稅貨物已進口時間自貨物放行之日起按月計算。不足1個月但是超過15日的,按照1個月計算;不超過15日的,不予計算。
(2)減免稅申請人將減免稅貨物移作他用,需要補繳稅款的,其計算公式如下:
補稅的計稅價格=減免稅貨物原進口時的計稅價格×[需要補繳稅款的時間÷(監(jiān)管年限×365)]
上述計算公式中,需要補繳稅款的時間為減免稅貨物移作他用的實際時間,按日計算,每日實際使用不滿8小時或者超過8小時的均按1日計算。
4.其他情形的特殊進口貨物
具體情況 | 計稅價格的確定 |
易貨貿易、寄售、捐贈、贈送等不存在成交價格的進口貨物 | 海關與納稅人進行價格磋商后,按照前述“一般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第(四)項中規(guī)定的方法確定計稅價格 |
進口載有專供數(shù)據(jù)處理設備用軟件的介質 | 符合條件的,以介質本身的價值或者成本為基礎確定計稅價格 |
所屬章節(jié):第十章 關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2025年《稅法一》輕一·基礎細講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