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小編】2013年注冊稅務師考試時間已確定為2013年6月22日至23日,小編提醒廣大注稅考生各省市已開始陸續(xù)公布2013年注稅考試報名時間,要趁早復習,一步一步穩(wěn)紮穩(wěn)打,考試前才能從容不迫,F階段可以進入注稅第一輪復習,復習目標為熟悉所報科目每章節(jié)的知識點,消除陌生感,將較難知識點進行初步消化。以下是《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五章行政復議第四節(jié)行政復議機關及行政復議管轄的知識點:行政復議管轄,供學員們參考。
第五章 投資管理
第四節(jié) 行政復議機關及行政復議管轄
一、行政復議機關的概念和范圍(大綱要求:了解)
適當注意一下“行政復議機構”。
二、行政復議管轄(大綱要求:掌握)
(一)一般管轄
1.選擇管轄
(1)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對經國務院批準實行省以下垂直領導的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規(guī)定辦理。
2.上級管轄
(1)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本級管轄
對國務院部門或省級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省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
(二)特殊管轄與轉送管轄
1.特殊管轄
(1)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只能向設立這些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對政府工作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依法”“以自己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可選擇向設立它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對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4)對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5)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統(tǒng)一接受申請
(1)對于特殊管轄的案件,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辦理(受理或轉送管轄)。
(2)接受屬特別管轄的行政復議案件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對不屬于自己受理范圍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在收到該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轉送有關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
3.轉送管轄
(1)適用轉送管轄的條件
、俦仨殞儆谔厥夤茌牭膹妥h案件;
、谵D送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且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
③受轉送的復議機關對該案件有管轄權。
(2)受轉送的復議機關的處理
、偈苻D送的復議機關不能拒絕接受轉送,也不能再自行轉送其他復議機關。
、谌绻苻D送的復議機關認為對該轉送案件確無管轄權,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三)協商管轄和指定管轄
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受理;同時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由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在10日內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在10日內指定受理機關。
責任編輯:yanlanh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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