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的效力_2019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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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占有的效力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八章-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占有的效力
占有的效力
占有的效力,是指法律根據(jù)占有的事實而賦予占有人所實施的行為在一定情形下產生的法律后果。
1.占有的權利推定效力
如果占有人對占有物有占有的事實,則推定占有人對占有物行使的權利合法(如:占有人在其占有物上行使所有權時,即推定其有所有權)。
【注意】如果他人對此有異議,則由異議人負舉證責任。免除占有人的舉證責任。
2.占有的事實推定效力,包括:
(1)推定為以所有的意思或為自己占有。
(2)推定為善意、公然、和平占有。
(3)經證明前后兩時為占有的,則推定占有前后兩時之間為繼續(xù)占有。
【注意】占有人不負舉證責任。他人如欲推翻,則由他人舉證。
3.占有的權利取得效力
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權或者占有物上的其他權利。
4.占有的保護效力——“反(返)常(償)就(救)保賠”
(1)占有保護請求權
占有人在占有被侵害時,可請求侵害人回復其圓滿狀態(tài)的權利。包括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占有妨害排除請求權、占有妨害防止請求權。
【注意】占有物返還請求權的除斥期間為“1年”,自侵占發(fā)生之日起算。
(2)自力救濟權
自力救濟,指占有人依靠自身力量保護其占有。包括:
①自力防御權:占有被侵害時,以己力進行防御。如將侵入者驅逐出房屋。
②自力取回權:占有物被他人侵奪時,以己力取回其物。
(3)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
占有作為一種利益,自可成為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的客體。
(4)損害賠償請求權
侵害占有可能發(fā)生的損害主要有:
①使用收益的損害(如車位被侵占無法停車)。
②支出費用的損害。
③責任損害。
《物權法》規(guī)定,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5)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費用償還請求權
①理論規(guī)定:善意占有人可以請求償還必要費用和有益費用。而惡意占有人只能請求償還必要費用。
②我國《物權法》的規(guī)定: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總結】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朋友們,知識是我們前進的加速器,智慧是我們取得成功的秘密法寶,堅持學習才能為我們積累知識,增長智慧,并最終幫助我們取得成功。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