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擔保(1)_2021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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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債的擔保(1)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九章 債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債的擔保(1)
債的擔保(1)
第一節(jié) 債法基本理論
【考點6】債的擔保(掌握)
擔保基礎 | 擔保方式 | 性質(zhì) |
人的信用 | 保證 | 約定擔保 |
財產(chǎn) | 定金 | |
抵押 | ||
質(zhì)押 | ||
留置 | 法定擔保 |
一、保證(2020年調(diào)整)
1.概念
保證,是指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由第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方式。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nèi)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2.不得作保證人的情形
(1)機關法人(但經(jīng)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jīng)濟組織貸款進行轉(zhuǎn)貸的,國家機關可以為保證人)。
(2)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
3.保證的成立和范圍
(1)保證合同
①特征:單務、無償、諾成、要式、從合同。
②形式: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2)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4.保證方式
保證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1)一般保證
①概念
(A)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B)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②一般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A)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chǎn)可供執(zhí)行;
(B)人民法院已經(jīng)受理債務人破產(chǎn)案件;
(C)債權人有證據(jù)證明債務人的財產(chǎn)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D)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先訴抗辯權。
(2)連帶責任保證
①概念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方式。
②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
③稅法中規(guī)定的納稅保證方式僅限連帶責任保證。
5.特殊保證
(1)共同保證(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
按份共同保證 | 兩個以上保證人就同一債務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各自擔保份額承擔保證責任的共同保證 |
連帶共同保證 | 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沒有約定各自擔保份額的共同保證。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提示】連帶共同保證人須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
(2)最高額保證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協(xié)商訂立最高額保證的合同,約定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nèi)就一定期間連續(xù)發(fā)生的債權提供保證。
6.保證期間
(1)概念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是不變期間,不發(fā)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提示】債權人應在保證期間內(nèi)向保證人行使請求權,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否則保證期間屆滿,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消滅。
(2)保證期間的確定
情形 | 期間確定 | 起算點 |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保證期間 | 從其約定 | —— |
沒有約定、約定不明 【提示】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 | 保證期間為6個月 | ①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起算 ②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
【提示】稅法中,納稅保證期間為法定期間,自納稅人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
(3)保證責任免除
①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②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7.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2020年調(diào)整)
(1)保證期間與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關系
①先有保證期間,后有保證訴訟時效。
②如果未在保證期間內(nèi)要求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更談不上計算保證訴訟時效的問題。
③已經(jīng)開始計算保證訴訟時效,就談不上保證期間的問題。
(2)具體規(guī)定
①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先訴抗辯權消滅之日,即就債務人的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之日),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②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8.保證人的抗辯權
(1)主債務人的抗辯權
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放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權。
(2)保證人自身的抗辯權
保證合同自身所產(chǎn)生的抗辯權,如保證期間屆滿及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屆滿。
(3)一般保證中,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9.合同變更對保證責任的影響
(1)主合同變更對保證責任影響
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協(xié)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nèi)容 | 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
債權人與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 | 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
(2)債權轉(zhuǎn)讓對保證責任影響
債權人轉(zhuǎn)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zhuǎn)讓對保證人不發(fā)生效力。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zhuǎn)讓,債權人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轉(zhuǎn)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債務承擔對保證責任影響
免責的債務承擔 | 債權人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zhuǎn)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jīng)其同意轉(zhuǎn)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并存的債務承擔 | 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 |
10.保證責任消滅的原因
(1)主債務消滅。
(2)主債務承擔。保證是以信用作擔保,故主債務人更換時,非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責任歸于消滅。
(3)保證期間屆滿。
(4)保證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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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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