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明_2021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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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民事訴訟證明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十七章 民事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民事訴訟證明
民事訴訟證明
第四節(jié) 民事訴訟證據和證明
【考點2】民事訴訟證明(掌握)
一、當事人舉證(2020年新增)
1.起訴與反訴應提供的證據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
2.法院指導當事人舉證及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1)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2)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3.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具體要求
(1)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2)動產證據
以動產作為證據的,應當將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當事人可以提供復制品、影像資料或者其他替代品。人民法院在收到當事人提交的動產或者替代品后,應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現(xiàn)場查驗。
(3)不動產證據
當事人以不動產作為證據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該不動產的影像資料。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進行查驗。
(4)視聽資料及電子數據
①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
②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于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5)域外形成的證據
①當事人提供的公文書證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guī)定的證明手續(xù)。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關系的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guī)定的證明手續(xù)。
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xù)。
(6)外文書證或資料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7)當事人提交和人民法院簽收證據材料
①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②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注明證據的名稱、份數和頁數以及收到的時間,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4.自認
明示自認 | (1)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2)在證據交換、詢問、調查過程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當事人明確承認于己不利的事實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 |
默示自認 | 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說明并詢問后,其仍然不明確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視為對該事實的承認 |
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認 | (1)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除授權委托書明確排除的事項外,訴訟代理人的自認視為當事人的自認 (2)當事人在場對訴訟代理人的自認明確否認的,不視為自認 |
5.免證事實
自然規(guī)律以及定理、定律 | —— |
(1)眾所周知的事實 (2)根據法律規(guī)定推定的事實 (3)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4)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 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 |
(1)已為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基本事實 (2)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 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
二、證據的調查收集(申請法院調查收集)
申請時間 |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書面申請 |
書證 | 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經核對無誤的副本或者復制件。是副本或者復制件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來源和取證情況 |
物證 | 應當是原物。被調查人提供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品或者影像資料。提供復制品或者影像資料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取證情況 |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 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件。提供復制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制作經過 |
可能需要鑒定的證據 | 應當遵守相關技術規(guī)范,確保證據不被污染 |
三、證據的保全
情形 |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 | |
申請書 |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證據保全的,申請書應當載明需要保全的證據的基本情況、申請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種保全措施等內容 | |
申請期限 | 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 |
擔保 | 情形 |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標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對證據持有人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
擔保方式和數額 | 由人民法院根據保全措施對證據持有人的影響、保全標的物的價值、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爭議的訴訟標的金額等因素綜合確定 | |
程序 | 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場 | |
保全方式 | (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具體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等方法進行證據保全,并制作筆錄 (2)在符合證據保全目的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選擇對證據持有人利益影響最小的保全措施 | |
賠償責任 | 申請證據保全錯誤造成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
保全證據 的移交 | 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證據保全措施后,當事人向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保全的證據及時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
四、舉證時限
1.舉證期限的確定方式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xié)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
2.具體時限(2020年新增)
(1)基本規(guī)定
程序 | 舉證時限 |
第一審普通程序 | 不得少于15日 |
二審中提供新證據的 | 不得少于10日 |
簡易程序 | 不得超過15日 |
小額訴訟 | 一般不得超過7日 |
【提示】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的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上述規(guī)定的期間限制。
(2)當事人依法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舉證期限中止,自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復計算。
(3)追加當事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或者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為新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確定舉證期限,該舉證期限適用于其他當事人。
(4)發(fā)回重審的案件,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和發(fā)回重審的原因,酌情確定舉證期限。
(5)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重新確定舉證期限。
(6)公告送達的,舉證期限自公告期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3.舉證期限的延長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卻有困難,可以向法院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申請延長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4.逾期提供證據
(1)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提供相應的證據。
(2)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措施:
故意、重大過失逾期 | 法院原則上不予采納。但若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法院應當采納,并依法予以訓誡、罰款 |
非故意、重大過失逾期 | 法院應采納,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
(3)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證人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4)視為未逾期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
五、證據交換
1.證據交接時間的確定、證據交換與舉證期限的關系
(1)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方式,明確爭議焦點。通過組織證據交換進行審理前準備的,證據交換之日舉證期限屆滿。
(2)證據交換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2.證據交換的程序
(1)證據交換應當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在證據交換的過程中,審判人員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證據應當記錄在卷;對有異議的證據,按照需要證明的事實分類記錄在卷,并記載異議的理由。
(2)通過證據交換,確定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問題。
3.再次證據交換
當事人收到對方的證據后有反駁證據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應當再次組織證據交換。
六、質證
1.質證,是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對所提供的證據進行宣讀、展示、辨認、質疑、說明、辯駁等活動。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七、證據的審核認定
1.證據的審核認定又稱認證,是指法庭對經過質證的各種證據材料作出判斷和決定,確認其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2.當事人對于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于口頭遺囑或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2020年新增)
3.與訴訟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項有關的事實,人民法院結合當事人的說明及相關證據,認為有關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較大的,可以認定該事實存在。(2020年新增)
4.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2020年新增)
5.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①當事人的陳述;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不相當的證言;③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陳述的證言;④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⑤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復制品。
6.證明妨害的處理(2020年新增)
一方當事人控制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對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主張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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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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