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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傳、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逮捕_2021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來源:東奧會計在線責編:cyw2021-05-19 10:13:20

人若沒有高度,看到的全是問題,人若沒有格局,看到的全是雞毛蒜皮。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同學們,一起來看看今天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的考點內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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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拘傳、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逮捕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十九章 刑事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拘傳、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逮捕

拘傳、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逮捕

第三節(jié) 強制措施

【考點1】拘傳(熟悉)

決定機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程序

執(zhí)行

2人以上的執(zhí)行人員

地點

被拘傳人所在的市、縣的地點

手續(xù)

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對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械具,強制到案

時間

(1)一次拘傳持續(xù)的期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2)兩次拘傳間隔的時間一般不得少于12小時。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3)在拘傳期間決定不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拘傳期限屆滿,應當結束拘傳,立即釋放,不得變相扣押

(4)需要對被拘傳的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在據傳期限內辦理變更手續(xù)

【考點2】取保候審(熟悉)

1.對象

適用

對象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不適用

對象

(1)公安機關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査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檢察院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jié)嚴重的犯罪嫌疑人

2.申請

(1)申請、決定、執(zhí)行

申請主體

①被羈押、監(jiān)視居住以及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②辯護人

主體

決定機關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執(zhí)行機關

公安機關

(2)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

保證金保證

①保證金的數額由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依法確定

②告知犯罪嫌疑人一次性將保證金存入公安機關指定銀行賬戶

兩種保證方式不得同時使用

保證人保證

①適用情形:無力交納保證金的;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滿75周歲的人

②1至2名保證人

③保證人的義務:監(jiān)督被保證人遵守有關規(guī)定、發(fā)現被保證人發(fā)生或者已經發(fā)生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

(3)保證方式的變更

采取保證人保證

方式

如果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愿繼續(xù)保證或者喪失保證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保證人不愿繼續(xù)保證的申請或者發(fā)現其喪失保證條件后3日以內,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將變更情況通知公安機關

采取保證金保證

方式

被取保候審人拒絕交納保證金或者交納保證金不足決定數額時,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變更取保候審措施、變更保證方式或者變更保證金數額的決定,并將變更情況通知公安機關

3.決定

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移送檢察院后需要繼續(xù)取保候審

(1)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重新計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2)對繼續(xù)采取保證金方式取保候審的,被取保候審人沒有違法行為,不變更保證金數額,不再重新收取保證金

4.取保受審的時間

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5.執(zhí)行

(1)執(zhí)行要求(被執(zhí)行人的義務)

法定

義務

①未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如取保受審是由檢察院、法院決定的,執(zhí)行機關在批準離開時,應征得決定機關同意)

②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fā)生變動的,在24小時以內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

③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⑤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酌定

義務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遵守的規(guī)定(一項或多項):

①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②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③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④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zhí)行機關保存

(2)違反義務的處理

①保證人違反義務

應當通知公安機關,要求公安機關對保證人作出罰款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保證人的刑事責任。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義務(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

(A)檢察院發(fā)現:已交納保證金的,應當書面通知公安機關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責令犯罪嫌疑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決定對其監(jiān)視居住、予以逮捕。

(B)公安機關發(fā)現:提出沒收保證金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意見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意見后5日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

③對犯罪嫌疑人決定監(jiān)視居住的,應當辦理監(jiān)視居住手續(xù)。監(jiān)視居住的期限應當自執(zhí)行監(jiān)視居住決定之日起計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④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已交納保證金的,同時書面通知公安機關沒收保證金。

【考點3】監(jiān)視居住(熟悉)

1.適用對象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jiān)視居住: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yǎng)人;

(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jiān)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jiān)視居住措施的。

2.決定機關

決定機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執(zhí)行機關

公安機關

3.執(zhí)行場所與執(zhí)行方法

(1)執(zhí)行場所

①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zhí)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zhí)行

②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zhí)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zhí)行

【提示】采取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監(jiān)獄等羈押、監(jiān)管場所以及留置室、訊問室等專門的辦案場所、辦公區(qū)域執(zhí)行。

(2)執(zhí)行方法

執(zhí)行機關對被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電子監(jiān)控、不定期檢查等監(jiān)視方法,對其遵守監(jiān)視居住規(guī)定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在偵查期間,可以對其通信進行監(jiān)控。

4.通知

(1)在指定的居所執(zhí)行監(jiān)視居住,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zhí)行監(jiān)視居住后24小時以內,將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的原因通知被監(jiān)視居住人的家屬。

(2)當出現“被監(jiān)視居住人無家屬;與其家屬無法取得聯系;受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阻礙”情形無法通知的,應當將原因寫明附卷。無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應當立即通知。

5.被監(jiān)視居住人的義務

(1)未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zhí)行監(jiān)視居住的處所;(如果監(jiān)視居住是由檢察院、法院決定的,執(zhí)行機關在批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執(zhí)行監(jiān)視居住的住所前,應當征得決定機關同意)

(2)未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同取保候審);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同取保候審);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同取保候審);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zhí)行機關保存。

6.監(jiān)督(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決定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的案件)

類型

監(jiān)督機關

監(jiān)督機關的處理

監(jiān)視居住決定是否合法

由批準或者決定的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實行

監(jiān)督

①被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認為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決定存在違法情形,提出控告或者舉報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

②人民檢察院可以要求有關機關提供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決定書和相關案卷材料。經審查,發(fā)現有違法情形的應當及時通知其糾正

監(jiān)視居住執(zhí)行活動是否合法

人民檢察院執(zhí)行監(jiān)督

①發(fā)現存在違法情形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②被監(jiān)視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認為執(zhí)行機關或者執(zhí)行人員存在違法情形,提出控告或者舉報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

7.期限

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監(jiān)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提示】對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監(jiān)視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后,對于需要繼續(xù)監(jiān)視居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重新作出監(jiān)視居住決定,并對犯罪嫌疑人辦理監(jiān)視居住手續(xù)。監(jiān)視居住的期限應當重新計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考點4】拘留(熟悉)

1.適用對象

(1)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①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

②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③在身邊或者住處發(fā)現有犯罪證據的;

④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⑤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⑥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⑦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和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決定拘留。

2.決定、執(zhí)行

決定主體

檢察院、公安機關

執(zhí)行主體

公安機關執(zhí)行,且必須出示拘留證

3.“24小時內”干3件事

送看守所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通知家屬

(1)原則上: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2)例外: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自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訊問

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fā)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

4.拘留期限

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拘留轉逮捕)

公安機關提請批捕期限

一般3日。特殊情況,可以延長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總期限】

(1)一般:

3+7日
(2)復雜:

7+7日 
(3)流、多、結:30+7日

檢察院

決定期限

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捕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

羈押期限為14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3日

【考點5】逮捕(熟悉)

一、適用對象

1.直接逮捕

(1)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①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②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③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④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⑤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2)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2.轉化逮捕

(1)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違反取保候審規(guī)定

應當予以逮捕

有“故意實施新的犯罪;企圖自殺、逃跑;實施毀滅、偽造證據,串供或者干擾證人作證,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對被害人、證人、鑒定人、舉報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員實施打擊報復”情形

可以予以逮捕

有“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造成嚴重后果,或者2次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經傳訊不到案,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經2次傳訊不到案;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fā)生變動,未在24小時以內向公安機關報告,造成嚴重后果;違反規(guī)定進入特定場所、與特定人員會見或者通信、從事特定活動,嚴重妨礙訴訟程序正常進行”情形

(2)被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違反監(jiān)視居住規(guī)定

應當予以逮捕

有“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企圖自殺、逃跑;實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干擾證人作證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對被害人、證人、鑒定人、舉報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員實施打擊報復”情形

可以予以逮捕

有“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執(zhí)行監(jiān)視居住的處所,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執(zhí)行監(jiān)視居住的處所;未經批準,擅自會見他人或者通信,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未經批準,擅自會見他人或者通信;經傳訊不到案,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經兩次傳訊不到案”情形

(3)對實施多個犯罪行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法定社會危險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批準或者決定逮捕:

①有證據證明犯有數罪中的一罪的;

②有證據證明實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③共同犯罪中,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犯罪嫌疑人。

二、審查逮捕(檢察院審查)

1.訊問犯罪嫌疑人

(1)檢察機關辦理審查逮捕案件,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①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②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③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④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⑤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⑥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⑦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訊問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訊問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的意見。

2.審查方式、時限與級次

(1)方式。對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可以采取當面聽取偵查人員、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等意見的方式進行公開審查。

(2)時限。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經被拘留的,檢察機關應當在收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后7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收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后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重大、復雜案件,不得超過20日。

(3)級次。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以外的下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偵查該案件的公安機關提請同級檢察機關審查批準逮捕。檢察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3.批準逮捕

(1)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逮捕情形的,應當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交公安機關立即執(zhí)行。未能執(zhí)行的寫明原因。

(2)對已經作出的批準逮捕決定發(fā)現確有錯誤的,檢察機關應當撤銷原批準逮捕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zhí)行。因撤銷原批準逮捕決定而被釋放的犯罪嫌疑人或者逮捕后公安機關變更為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又發(fā)現需要逮捕的,檢察機關應當重新辦理逮捕手續(xù)。

(3)檢察機關辦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發(fā)現遺漏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檢察長批準,要求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公安機關不提請批準逮捕或者說明的不提請批準逮捕的理由不成立的,檢察機關可以直接作出逮捕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zhí)行。

4.不批準逮捕

(1)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決定:

①屬于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wèi)過當、避險過當的;

②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③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④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⑤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

⑥犯罪嫌疑人系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區(qū)、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備監(jiān)護、幫教條件的;

⑦犯罪嫌疑人系已滿75周歲的人。

(2)依據在案證據不能認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相關證據,公安機關沒有補充移送的,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3)檢察機關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連同案卷材料送達公安機關執(zhí)行,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立即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檢察機關應當提出糾正意見。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制作補充偵查提綱,送交公安機關。

(4)對于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檢察機關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應當同時告知公安機關撤銷案件。

(5)對于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負刑事責任,檢察機關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應當同時告知公安機關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

(6)對已經作出的不批準逮捕決定發(fā)現確有錯誤,需要批準逮捕的,檢察機關應當撤銷原不批準逮捕決定,并重新作出批準逮捕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zhí)行。

(7)發(fā)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經檢察長批準,撤銷逮捕決定或者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機關執(zhí)行。被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又發(fā)現需要逮捕的,應當重新移送審查逮捕。已經作出不予逮捕的決定,又發(fā)現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重新辦理逮捕手續(xù)。

三、逮捕的執(zhí)行

執(zhí)行機關

公安機關執(zhí)行,必要時可以檢察院可以協助執(zhí)行

證件

出示逮捕證

送押

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

通知

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其家屬。對于無法通知的,在無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

訊問

逮捕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不論遇到怎樣的挫折和黑暗,重要的是,信念不可以被磨滅。希望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都能夠順利通過稅務師考試!快一起努力學習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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