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_2021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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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
【所屬章節(jié)】
第二章 行政許可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
《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
1.法定原則
許可設定法定、主體及權限法定、實施程序法定。
2.公開、公平、公正、非歧視原則
(1)有關行政許可的規(guī)定應當公布;未經(jīng)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jù)。
(2)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3)未經(jīng)申請人同意,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參與專家評審等的人員不得披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yè)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務信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機關依法公開申請人以上信息的,允許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
(4)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任何人。
3.便民和效率原則
《行政許可法》規(guī)定了公示制度、一次申請制度、當場更正制度、一次告知補正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期限時效制度等。
4.救濟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5.信賴保護原則
(1)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jīng)生效的行政許可。
(2)行政許可所依據(jù)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jīng)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6.行政許可不得轉讓原則
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7.監(jiān)督原則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jiān)督制度,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jiān)督檢查。
(2)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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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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