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制度_2021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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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權利制度
【所屬章節(jié)】
第七章 民法基本理論與基本制度
【知識點】權利制度
權利制度
【考點1】民事權利的概念與分類(★★★)
1.民事權利的概念
民事權利,是指民事主體實現(xiàn)其正當利益的行為依據(jù)。
【提示】法人、非法人組織只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和其他財產(chǎn)權利。
2.民事權利的分類
根據(jù)民事權利客體所體現(xiàn)的利益性質(zhì)劃分 | 人身權 | 人格權 | 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 |
身份權 | 配偶權、親權、親屬權 | ||
財產(chǎn)權 | 物權、準物權、債權和繼承權 | ||
知識產(chǎn)權 | 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 ||
成員權 | 股權,表決權,對業(yè)務的知悉權、執(zhí)行權、監(jiān)督權,盈利分配權,剩余財產(chǎn)分配權等 | ||
根據(jù)民事權利的作用方式劃分 | 支配權 | 對客體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權利,如:物權、人身權、知識產(chǎn)權 | |
請求權 | 可以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如:債權、返還原物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 | ||
形成權 | 依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的法律關系發(fā)生變化的權利,如:承認權、同意權、選擇權、撤銷權、解除權、抵銷權、終止權 | ||
抗辯權 | 能夠阻止相對人所行使的請求權的效力發(fā)生的權利(抗辯權的效力在于暫時或永久地阻止請求權效力的發(fā)生,從而使抗辯權人能夠拒絕對相對人履行義務,而不在于否認相對人請求權的存在,也不在于變更或者消滅相對人的權利) | ||
根據(jù)權利實現(xiàn)方式劃分 | 絕對權 | 無須他人協(xié)助,即可行使、實現(xiàn)的權利,如:物權、人格權、知識產(chǎn)權 | |
相對權 | 須借助他人的協(xié)助,方可實現(xiàn)的權利,如:債權 | ||
根據(jù)權利效力所及范圍劃分 | 對世權 | 能夠請求不特定的一般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如:物權、人格權、知識產(chǎn)權 | |
對人權 | 僅能請求特定的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如:債權 |
續(xù)表
根據(jù)權利是否可與其主體分離劃分 | 專屬權 | 只能由權利主體享有或者行使的權利,如:人格權、身份權、居住權 |
非專屬權 | 可以與權利主體分離的權利,可以讓與和繼承,如:物權、債權 | |
根據(jù)權利相互間的依存關系劃分 | 主權利 | 不依賴其他權利而獨立存在的權利 |
從權利 | 須以其他權利的存在為其存在前提的權利 | |
根據(jù)權利互相間地位劃分 | 原權 | 原生性權利 |
救濟權 | 原權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的危險時產(chǎn)生的援救原權的權利(救濟權通常處于潛在且停止的狀態(tài),只有當原權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的危險時,救濟權方啟動以救濟原權) | |
根據(jù)權利要件是否全部具備劃分 | 既得權 | 全部法律要件齊備,權利人可以現(xiàn)實享有和行使的權利 |
期待權 | 又稱“形成中的權利”,是指具備部分法律要件,須待其余要件具備時權利人方能現(xiàn)實享有和行使的權利,如:清償期屆至之前的債權 |
支配權 | 請求權 | 絕對權 | 相對權 | 對世權 | 對人權 | 專屬權 | 非專屬權 | |
人身權 | √ | × | √(人格權) | ×(人格權) | √(人格權) | ×(人格權) | √ | × |
物權 | √ | × | √ | × | √ | × | × | √ |
債權 | × | √ | × | √ | × | √ | × | √ |
知識產(chǎn)權 | √ | × | √ | × | √ | × | — | — |
【考點2】民事權利的取得、變更和消滅(★)
1.民事權利的取得
原始取得 | 法律直接規(guī)定 | (1)善意取得動產(chǎn)、不動產(chǎn)物權 (2)無主物的法定歸屬 |
事實行為 | (1)基于先占而取得無主動產(chǎn)的所有權 (2)基于添附而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權 (3)基于建造而取得不動產(chǎn)的所有權 (4)基于無因管理而取得必要費用的返還請求權 (5)基于侵權行為而取得損害賠償請求權 | |
事件 | 基于不當?shù)美〉貌划斃娴姆颠€請求權 | |
法律行為 | 基于合同而取得合同債權 |
續(xù)表
繼受取得 | 原因 | 法律行為 | (1)基于交付而受讓或者設定動產(chǎn)物權 (2)基于登記而受讓或者設定不動產(chǎn)物權 (3)基于合同而設定用益物權或者擔保物權 |
其他法律事實 | 基于繼承而取得遺產(chǎn)的所有權 | ||
方式 | 移轉型 | 受讓贈與物所有權 | |
創(chuàng)設型 | 以自己房屋為他人設立居住權 |
2.民事權利的變更
內(nèi)容 | 權利量變 | 所有權因添附而擴大、所有權因標的物部分滅失而縮小、債權因部分清償而縮小 |
權利部分質(zhì)變 | 所有權因標的物的出租或者抵押而產(chǎn)生負擔從而變得不再圓滿、無息債權變?yōu)橛邢鶛?/p> | |
效力 | 源自法律所賦之強制性作用力的增、減變化 |
3.民事權利的消滅
絕對消滅 | 權利本身不復存在,如:所有權因標的物滅失而消滅、知識產(chǎn)權因保護期間屆滿而消滅、債權因全部清償而消滅、形成權因除斥期間屆滿而消滅 |
相對消滅 | 權利由前手轉移至后手,本身并不消滅,如:贈與物所有權因交付而自贈與方轉移至受贈方(對贈與方系權利的相對消滅,對受贈方系權利繼受取得) |
(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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