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沖刺考點速記手冊:行政許可的撤銷、撤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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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的撤銷、撤回、注銷與吊銷
撤銷 (糾錯) | 應當撤銷 |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
可以撤銷 |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 |
后果 | 從成立時起就喪失效力(自始無效) | |
例外 | 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 |
撤回 |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未來適用”) | |
注銷 | (1)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xù) (2)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 (4)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吊銷系一種行政處罰,即資格罰) (5)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 |
吊銷 | 行政處罰 |
(注:以上《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內容由東奧教務團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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