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沖刺考點速記手冊: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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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
移送決定 | 行政執(zhí)法機關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執(zhí)法人員組成專案組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報經本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批 |
行政執(zhí)法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移送或者不批準移送的決定: (1)決定批準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 (2)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將不予批準的理由記錄在案 | |
接收 | (1)公安機關對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的回執(zhí)上簽字 (2)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在24小時內轉送有管轄權的機關,并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zhí)法機關 (3)對材料不全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受案件的24小時內書面告知移送的行政執(zhí)法機關在3日內補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
審查 | 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內審查: (1)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zhí)法機關 (2)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zhí)法機關,相應退回案卷材料 |
異議 | 【第一次不服】行政執(zhí)法機關接到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通知書后,認為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請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復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jiān)督 【第二次不服】移送案件的行政執(zhí)法機關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jiān)督 |
不得代替 | 行政執(zhí)法機關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 |
(注:以上《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內容由東奧教務團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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