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搶跑: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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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
【所屬章節(jié)】
第四章 行政強制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
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
(1)實施主體
原則上 |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 | |
查封、扣押應當由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實施 | 凍結存款、匯款應當由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實施 | |
例外 | 法律、行政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強制,適用《行政強制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guī)定 |
(2)實施人員
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zhí)法人員(如取得《行政執(zhí)法資格證》)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3)查封、扣押場所、設施、財物的有關規(guī)定
①范圍
“三不得” |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
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 |
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 |
②期限
(A)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jīng)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B)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C)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③保管
保管方式 | 行政機關保管 | (A)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B)因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委托第三人保管 | (A)對查封(不包括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B)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 |
保管費用 | 因查封、扣押發(fā)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
④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
(A)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B)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
(C)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jīng)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D)查封、扣押期限已經(jīng)屆滿;
(E)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4)凍結存款、匯款(略)
(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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