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搶跑:行政復議中止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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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復議中止和終止
【所屬章節(jié)】
第五章 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復議中止和終止
行政復議中止和終止
一、行政復議的中止和終止
中止(暫停) | 1.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 2.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復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是否參加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承受人 | 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復審理 | 滿60日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終止 |
4.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蹤 5.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復議 6.案件涉及法律適用,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確認 7.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 | —— | ||
終止(結束) | 1.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的 2.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沒有近親屬或其近親屬放棄復議權利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承受人放棄復議權利 4.經(jīng)行政復議機構準許達成和解 5.申請人對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申請復議后,因同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變更為刑事拘留的 | 結束復議 | —— |
(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