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搶跑:債的發(fā)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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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債的發(fā)生原因
【所屬章節(jié)】
第九章 債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債的發(fā)生原因
債的發(fā)生原因
一、合同
當事人雙方基于合同產生約定的債權債務關系。
二、締約過失
1.締約過失,是指在合同成立前的締約過程中,締約人一方所具有的,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并因此使對方遭受損害的過失。于是,在受損害方與過失方之間產生以賠償信賴利益損害為內容的債權債務關系。
2.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造成對方損失的締約過失行為主要有: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泄露或者不正當?shù)厥褂迷谟喠⒑贤兄さ膶Ψ降纳虡I(yè)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
(4)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三、單方允諾
單方允諾是指表意人向相對人作出的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使相對人取得某種權利的意思表示。
四、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致害行為。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予以賠償,侵權人也應當向被侵權人進行賠償,雙方因此形成的債的關系。
五、無因管理
1.無因管理,是指無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而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其中,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稱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稱為本人。無因管理作為事實行為,一旦發(fā)生,即依法在管理人與本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
2.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六、不當?shù)美?/strong>
1.不當?shù)美侵笡]有合法根據(jù),致他人受損而取得的利益,不當?shù)美l(fā)生后,在得利人和受損人之間依法發(fā)生以不當利益返還為內容的債權債務關系。
2.下列給付不適用不當?shù)美?/p>
(1)為履行道德義務而進行的給付(如養(yǎng)子女對親生父母并無贍養(yǎng)義務而贍養(yǎng))。
(2)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3)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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