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搶跑:合同的主要種類(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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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合同的主要種類(二)
【所屬章節(jié)】
第九章 債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合同的主要種類(二)
合同的主要種類(二)
一、租賃合同
1.租賃合同的期限
首訂 |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 |
續(xù)訂 | 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亦不得超過20年 | |
不定期租賃 | 情形 | (1)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法律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
解除 | 對于不定期租賃,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
2.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轉租
(1)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6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4.買賣不破租賃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承租人的承租權可以對抗租賃物的新的所有權人。
5.房屋承租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
項目 | 具體規(guī)定 |
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 |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 |
不得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 (1)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2)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 |
視為放棄優(yōu)先購買 |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 |
侵犯優(yōu)先購買權 |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 |
二、融資租賃合同
1.概念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性質
諾成、雙務、有償、要式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3.雙方當事人的主要權利義務
(1)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
(2)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承租人仍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3)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而非出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4)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對第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5)租賃物的權屬
①在租賃期間,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②租賃期間屆滿,出租人和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法律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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