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搶跑:破產(四)




你的幸運值都藏在你日常的努力里。想在2022年稅務師考試中順利通關,就一定要堅持備考復習,為自己積蓄一鳴驚人的實力。小編為大家更新了今日的預習知識點,快來看看吧!
推薦閱讀:2022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匯總
【內容導航】
破產
【所屬章節(jié)】
第十四章 破產法律制度
【知識點】破產(四)
破產(四)
一、債務人財產
1.范圍
屬于債務人財產 | 不屬于債務人財產 |
(1)債務人所有的貨幣、實物 (2)債務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用益物權等 (3)債務人已依法設定擔保物權的特定財產 | (1)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承攬、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 (2)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 (3)所有權專屬于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 |
2.撤銷權
①情形
(A)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銷:無償轉讓財產的;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shù)模环艞墏鶛嗟摹?/p>
(B)個別清償
清償時間 | 處理 |
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 | 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shù)模芾砣擞袡嗾埱笕嗣穹ㄔ河枰猿蜂N;但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
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 | 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但債務人以其自有財產向債權人提供物權擔保的,在其擔保物市場價值內向債權人所作的清償有效 |
②撤銷主體
原則上,由管理人統(tǒng)一行使。
3.追回權
(1)情形
①因破產法規(guī)定的無效行為、可撤銷行為而取得的債務人財產,管理人有權追回。
②對債務人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yè)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yè)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2)追回主體
管理人有權行使追回權。
4.取回權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但是企業(yè)破產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權利人依法向管理人主張取回相關財產,管理人不予認可,權利人以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行使取回權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5.抵銷權
(1)情形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
(2)不得抵銷
①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②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栈蛘咂飘a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guī)定(如繼承)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fā)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③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栈蛘咂飘a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guī)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fā)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