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搶跑:民事訴訟證據(jù)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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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民事訴訟證據(jù)和證明
【所屬章節(jié)】
第十八章 刑事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民事訴訟證據(jù)和證明
民事訴訟證據(jù)和證明
【考點1】民事訴訟證據(jù)的理論分類與法定種類(熟悉)
一、學理分類
分類標準 | 類別 |
是否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 | 1.原始證據(jù):證據(jù)本身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未經過復制、轉述等中間環(huán)節(jié),如原件、原物 2.派生證據(jù):不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而是經過中間環(huán)節(jié)碾轉得來的證據(jù),如復印件、復制品 |
能否單獨、直接證明待證事實 | 1.直接證據(jù):能夠單獨地直接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jù) 2.間接證據(jù):不能單獨地、直接地證明待證事實,但一系列事實組合在一起可以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jù) |
證明責任的承擔 | 1.本證:能夠證明當事人一方所主張的事實存在的證據(jù) 2.反證:證明當事人一方所主張的事實不存在的證據(jù) |
二、法定分類
1.書證
書證以其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證明待證事實。
2.物證
物證以物品的外形、特征、質量(物理屬性)等證明待證事實。
3.視聽資料
凡是利用錄像、錄音磁帶反映出的圖像和音像,或以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jù),稱為視聽資料。
4.電子數(shù)據(jù)
(1)電子數(shù)據(jù),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網(wǎng)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2)電子數(shù)據(jù)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①網(wǎng)頁、博客、微博客等網(wǎng)絡平臺發(fā)布的信息;
②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wǎng)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③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④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shù)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⑤其他以數(shù)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shù)哪軌蜃C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3)電子數(shù)據(jù)的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的除外。
5.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關于案件事實的陳述。
6.證人證言
(1)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2)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3)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
(4)證人出庭作證
證人出庭作證 | 人民法院應當要求證人出庭作證,接受審判人員和當事人的詢問 【提示】證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或者人民法院調査、詢問等雙方當事人在場時陳述證言的,視為出庭作證 |
可以不出庭作證 | 雙方當事人同意證人以其他方式作證并經人民法院準許 |
無理由不出庭作證 | 無正當理由未出庭的證人以書面等方式提供的證言,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jù) |
7.鑒定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某些專門性問題,指定具有專業(yè)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從而作出科學分析,提出結論性的意見。
8.勘驗筆錄
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為了查明案情,對與爭議有關的現(xiàn)場或者物品,親自進行勘察檢驗,進行拍照、測量,將勘驗情況和結果制成筆錄。
(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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