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法基礎_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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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復議法基礎
【所屬章節(jié)】
第五章 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復議法基礎
行政復議法基礎
行政復議概述
1.行政復議概述
概念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活動 |
性質 | 一種行政權利救濟手段,同時它本身也是一種準司法的行政行為 【提示】行政復議是一種監(jiān)督救濟方式和準司法程序 |
目的 | 監(jiān)督行政主體的行政活動,糾正行政主體作出的違法或者不當?shù)木唧w行政行為,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
特征 | (1)行政復議以當事人提出復議申請為前提 (2)行政復議權只能由法定機關行使 (3)行政復議的審查對象是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機關同時可以一并審查部分抽象行政行為 |
2.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
合法原則 | 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審理復議案件的依據(jù)以及審理復議案件的程序應當合法 |
公正原則 |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從合法性和適當性(也可稱為“合理性”)兩方面審查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正當、合理地行使復議裁量權 |
公開原則 | 行政復議過程公開、依據(jù)公開、結果和作出決定的理由公開 |
及時原則 | 受理及時、審理遵守審限、及時作出復議決定、及時處理不履行復議決定的情況 |
便民原則 | 行政復議機關在行政復議程序中,應當盡可能為行政復議申請人提供必要的便利,從而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充分行使復議救濟權 |
禁止不利變更原則 | 行政復議機關在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范圍內,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復議決定(也稱“復議不加重原則”) |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可以分為以下3類:自由選擇、復議前置和復議終局3種類型。
1.自由選擇
(1)自由選擇: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之間自由選擇;選擇行政復議的,對復議結果不服還可以選擇提起行政訴訟(復議終局除外)。但提起行政訴訟之后,不得再申請行政復議。
①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guī)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2)特例: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可選擇國務院裁決(該裁決為最終裁決)或提起行政訴訟。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法作出最終裁決。
2.復議前置
(1)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2)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精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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