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權利的概念與分類_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民事權利的概念與分類 | 民事權利的取得、變更和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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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民事權利的概念與分類
【所屬章節(jié)】
第七章 民法總論
【知識點】民事權利的概念與分類
民事權利的概念與分類
民事權利 | 民事主體實現其正當利益的行為依據 【提示】法人、非法人組織只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 ||
根據民事權利客體所體現的利益性質劃分 | 人身權 | 人格權 | 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 |
身份權 | 配偶權、親權、親屬權 | ||
財產權 | 物權、準物權、債權和繼承權 | ||
知識產權 | 兼具人身性和財產性,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 | ||
成員權 | 股權,表決權,對業(yè)務的知悉權、執(zhí)行權、監(jiān)督權,盈利分配權,團體終止時的剩余財產分配權等 | ||
根據民事權利的作用方式劃分 | 支配權 | 對客體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權利,如人格權、身份權、物權、知識產權 | |
請求權 | 可以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如債權、返還原物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 | ||
形成權 | 權利人依其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的法律關系發(fā)生變化的權利,如承認權、同意權、選擇權、撤銷權、解除權、抵銷權、終止權 【提示】形成權行使的限制:除斥期間、行使原則上不得附條件或期限(2022年新增) | ||
抗辯權 | 能夠阻止相對人所行使的請求權的效力發(fā)生的權利(抗辯權的效力在于暫時或永久地阻止請求權效力的發(fā)生,從而使抗辯權人能夠拒絕對相對人履行義務,而不在于否認相對人請求權的存在,也不在于變更或者消滅相對人的權利) | ||
根據權利實現方式劃分 | 絕對權 | 無須借助他人協(xié)助,即可行使、實現的權利,如人格權、身份權、物權、知識產權 | |
相對權 | 須借助他人的協(xié)助,方可實現的權利,如債權 | ||
根據權利效力所及范圍劃分 | 對世權 | 能夠請求不特定的一般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如人格權、身份權、物權、知識產權 | |
對人權 | 僅能請求特定的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如債權 | ||
根據權利是否可與其主體分離劃分 | 專屬權 | 只能由權利主體享有或者行使的權利,如人格權、身份權、居住權 | |
非專屬權 | 可以與權利主體分離的權利,可以讓與和繼承,如物權、債權 | ||
根據權利相互間的依存關系劃分 | 主權利 | 不依賴其他權利而獨立存在的權利 | |
從權利 | 須以其他權利的存在為其存在前提的權利 | ||
根據權利相互間地位劃分 | 原權 | 原生性權利 | |
救濟權 | 原權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的危險時產生的援救原權的權利(救濟權通常處于潛在且停止的狀態(tài),只有當原權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的危險時,救濟權方啟動以救濟原權) | ||
根據權利要件是否全部具備劃分 | 既得權 | 又稱“完整權”,是指全部法律要件齊備,權利人可以現實享有和行使的權利 | |
期待權 | 又稱“形成中的權利”,是指具備部分法律要件,須待其余要件具備時權利人方能現實享有和行使的權利,如清償期屆至之前的債權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精講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