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基礎_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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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公司法基礎
【所屬章節(jié)】
第十三章 公司法
【知識點】公司法基礎
公司法基礎
公司的概述
概念 | 公司是企業(yè)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chǎn),享有法人財產(chǎn)權 |
特征 | 公司具有法人資格、營利性和社團性(2022年新增) |
責任承擔 |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chǎn)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
股東有限責任 |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 |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人格混同考慮因素 | (1)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或者財產(chǎn),不作財務記載 (2)股東用公司的資金償還股東的債務,或者將公司的資金供關聯(lián)公司無償使用,不作財務記載 (3)公司賬簿與股東賬簿不分,致使公司財產(chǎn)與股東財產(chǎn)無法區(qū)分 (4)股東自身收益與公司盈利不加區(qū)分,致使雙方利益不清 (5)公司的財產(chǎn)記載于股東名下,由股東占有、使用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解釋】在出現(xiàn)人格混同的情況下,往往同時出現(xiàn)以下混同:公司業(yè)務和股東業(yè)務混同;公司員工與股東員工混同,特別是財務人員混同;公司住所與股東住所混同。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關鍵要審查是否構成人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時具備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補強 |
過度支配與控制的認定 | 公司控制股東對公司過度支配與控制,操縱公司的決策過程,使公司完全喪失獨立性,淪為控制股東的工具或軀殼,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應當否認公司人格,由濫用控制權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1)母子公司之間或者子公司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間進行交易,收益歸一方,損失卻由另一方承擔 (3)先從原公司抽走資金,然后再成立經(jīng)營目的相同或者類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債務 (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場所、設備、人員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經(jīng)營目的另設公司,逃避原公司債務 (5)過度支配與控制的其他情形 | |
控制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控制多個子公司或者關聯(lián)公司,濫用控制權使多個子公司或者關聯(lián)公司財產(chǎn)邊界不清、財務混同,利益相互輸送,喪失人格獨立性,淪為控制股東逃避債務、非法經(jīng)營,甚至違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綜合案件事實,否認子公司或者關聯(lián)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擔連帶責任 |
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精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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