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_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主刑 | 附加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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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附加刑
【所屬章節(jié)】
第十八章 刑法
【知識點】附加刑
附加刑
附加刑,是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和驅逐出境4種。
附加刑既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附加適用時,對一個犯罪可以適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附加刑。
(一)罰金
1.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fā)現被執(zhí)行人有可以執(zhí)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2.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二)剝奪政治權利
1.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2.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3.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4.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一般為1年以上5年以下。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zhí)行。
(三)沒收財產
1.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yǎng)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2.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3.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四)驅逐出境
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精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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