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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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第十三章 公司法
【知識點】股東
股東是指向公司出資、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東權利和承擔股東義務的人。
(一)股東的出資制度
1.出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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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貨幣出資 | 應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
(2)以非貨幣財產(chǎn)出資(實物、知識產(chǎn)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zhuǎn)讓)(2017單;2015單) | ①應當依法評估作價: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chǎn)評估作價 ②應依法辦理其財產(chǎn)權的轉(zhuǎn)移手續(xù)(2019年多) |
2.出資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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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形式 | 違法犯罪所得 | 以貪污、受賄、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后取得股權的,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采取拍賣或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 | |
非貨幣財產(chǎn) | (1)無權處分 | 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chǎn)出資,當事人之間對于出資行為效力產(chǎn)生爭議的,法院可以參照善意取得制度予以認定 | |
(2)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chǎn)權等財產(chǎn)出資 | 已經(jīng)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 | 公司、其他股東或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nèi)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限期內(nèi)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xù)的,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jīng)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chǎn)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法院應予支持 | |
已經(jīng)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 | 公司或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法院應予支持 | ||
(3)有瑕疵的土地使用權 | 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法院應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nèi)辦理土地變更手續(xù)或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未解除的,法院應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 ||
(4)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 | 股東或者發(fā)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國境內(nèi)設立的公司(以下稱股權所在公司)股權出資(以股權出資的,該股權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zhuǎn)讓)(2021多) 出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應符合下列條件:①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轉(zhuǎn)讓;②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權利負擔;③出資人已履行關于股權轉(zhuǎn)讓的法定手續(xù);④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2021多) | ||
(5)債權出資 | 轉(zhuǎn)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①債權人已經(jīng)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guī)定;②經(jīng)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確認;③公司破產(chǎn)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jīng)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xié)議 |
3.股東違反出資義務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法院應予支持:①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zhuǎn)出;(2021單)
②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③利用關聯(lián)交易將出資轉(zhuǎn)出;(2021單)④其他未經(jīng)法定程序?qū)⒊鲑Y抽回的行為。
4.有限責任公司的特殊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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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全部出資的股東 | 公司 | 經(jīng)公司催告繳納或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nèi)仍未繳納或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
法院 | 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由其他股東或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 | |
公司債權人 | 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其他股東或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依法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 | |
(2)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以下簡稱“未未”) | 公司 | “未未”轉(zhuǎn)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 |
公司債權人 | 依法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知情或應當知情的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 | |
受讓人 |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承擔責任后,向“未未”追償?shù)?,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二)股東資格與股東權利
1.股東資格
(1)資格取得:①原始取得(向公司出資);②增資取得(增資時認繳出資);③繼受取得(通過轉(zhuǎn)讓、贈與、繼承、公司合并等途徑取得)
(2)資格證明:①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后,公司應當依據(jù)《公司法》的規(guī)定簽發(fā)由公司蓋章的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
②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③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jīng)登記或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3)資格喪失:①公司法人資格消滅(如解散、破產(chǎn)、被合并);②自然人股東死亡或法人股東終止;(2017單)③股東將其所持有的股權轉(zhuǎn)讓;④股權被法院強制執(zhí)行;⑤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股東權利
股東權利可以分為財產(chǎn)權、參與決策權、知情權、訴訟權。
3.股東代表訴訟VS股東直接訴訟
(1)股東代表訴訟
股東代表訴訟(也稱股東代位訴訟、股東間接訴訟),是指當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或他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公司章程的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拒絕或怠于向該違法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具備法定資格的股東有權代表其他股東,代替公司提起訴訟,請求違法行為人賠償公司損失的行為。
(2)股東直接訴訟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直接作為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2016單)
(三)股東責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1.人格混同的認定
2.過度支配與控制的認定
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楊千紫老師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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