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的基本原則_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物權 |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 物權的效力 | 物權變動 | 不動產(chǎn)登記制度 |
沒有不勞而獲的成功,只有厚積薄發(fā)的實力。稅務師備考正在進行中,東奧會計在線為同學們整理了《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的高頻考點,希望大家能堅持備考,有所收獲。
推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匯總 ▏2023年圖書 ▏2023年好課 ▏
【內容導航】
物權總論
【所屬章節(jié)】
第八章 物權法
【知識點】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一、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客體特定原則 | 一物之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不允許有互不相容的兩個以上的物權同時存在(一物一權原則是物權支配性和排他性的要求) | ||
不排除在同一標的物上同時存在所有權和他物權,也不排除在同一標的物上同時存在兩個以上不相沖突的他物權 | |||
物權法定原則 | 種類法定 | 物權的種類不得創(chuàng)設,當事人不得創(chuàng)設法律所不認可的新類型的物權 | |
內容法定 | 物權的內容不得創(chuàng)設,當事人不得創(chuàng)設與物權的法定內容相悖的物權內容 | ||
公示 公信 原則 | 公示原則 | 物權的存在與變動均應具備法定的公示方式的原則 | |
不動產(chǎn) | 不動產(chǎn)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登記 | ||
動產(chǎn) | 動產(chǎn)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交付 | ||
公信原則 | 物權的存在與變動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可信賴性(善意取得制度即是公信原則的具體體現(xiàn))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